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呂靜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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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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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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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24960-0 │1 │2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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