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618號
TCDV,107,除,618,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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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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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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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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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耀億報關行趙再枝 │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107年4月18日 │107年4月18日 │77,000元 │CA66069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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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