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88號
原 告 陳柏諺
被 告 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賀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 00000號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 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107年10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3,500元, 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5 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三、詎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 原告之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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