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0號
原 告 黃雙喜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複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
被 告 黃古嬌銀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昆銘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75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6,
000元,原告尚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 坤 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