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財訴字,107年度,20號
TCDV,107,重家財訴,20,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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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0號                                          
原   告 黃雙喜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複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
被   告 黃古嬌銀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昆銘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75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6,
000元,原告尚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 坤 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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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