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賴俊源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
被 告 賴宏信
賴玄敏
賴冬芬
賴玥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重家訴字第三號回復繼承權登記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賴懋樺之繼承人,請求裁判 分割被繼承人賴歐美惠所遺之遺產。惟依原告主張賴歐美惠 所遺之遺產有部分是繼承其配偶賴懋華,賴歐美惠有繼承賴 懋華之遺產,是賴懋華所遺之遺產為何,自對本件賴歐美惠 之遺產範圍有影響,而原告於另案即本院105 年度重家訴字 第7 號分割賴懋華遺產案件中主張臺中市○區○○○段0000 00地號土地及同段22-164地號土地,亦屬被繼承人賴懋樺之 遺產等語,並已另案請求被告賴宏信應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登 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賴懋樺所有,現由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106 年重家上字24號審理中。茲因本件裁判分 割遺產事件之遺產範圍,恐有因上開事件之認定而發生變動 。揆諸首開條文意旨,本院為免發生裁判歧異,認應有裁定 停止本件裁判分割遺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