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1號主參加訴訟 鴻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人 法定代理人 江嘉玲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主參加訴訟被告即原告 奇峰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隴廷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主參加訴訟被告即被告 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金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複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主參加訴訟原告對於本訴原告、被告提起主參加訴訟,主參加原告提起主參加訴訟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主參加訴訟起訴狀所載為新台幣1,292,5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87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 元,尚欠新台幣1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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