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0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鐘連在
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
複代理人 陳政佑律師
追加被告 陳献章(即被繼承人呂哲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下午3時 1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鐘連在應提出確曾於102年10月間對債務人行使抵押權 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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