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728號
TCDV,107,訴,3728,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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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28號
原   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被   告 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遠 
被   告 李芳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 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 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082元,並諭 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而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 18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稽。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表1件可憑 ,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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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