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號原 告 王壯臺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被 告 王彤緯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裕麗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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