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163號
TCDV,107,訴,3163,2018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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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63號
原   告 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被   告 林秀元 
      林晋榮 
      林晋宏 
      林晋源 
      李秀蓮 

      林彥仁 
      林崇仁 
      林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0 97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 0元,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637號裁定 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5,548元,該裁定於同年9月7日 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而原告自收受補費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憑 ,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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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