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49號
原 告 廖何主民
被 告 廖正男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如起訴
書所附圖A部分土地(面積以實測為準)返還被告,原告就該A部
分並未表示其面積為何,本院審酌附圖所示A部分所佔位置,認
於地政機關實測前以該土地四分之一,核算訴訟標的金額為宜,
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59,536元(計算式:1828.24X5
600/4=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34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