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升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弘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欽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528號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9 萬1,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83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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