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407號
TCDV,107,訴,2407,2018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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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07號
上 訴 人 張春菊 
被上訴人  陳百榮  臺中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沒有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 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則本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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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