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407號
TCDV,107,訴,2407,2018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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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07號
上 訴 人 張春菊 
被上訴人  陳百榮  臺中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 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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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