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07號
上 訴 人 張春菊
被上訴人 陳百榮 臺中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 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