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64號
原 告 楊福壽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複代理人 邱東泉律師
被 告 環中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文
訴訟代理人 蕭志誠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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