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97號
上 訴 人 楊月桂
被上 訴 人 戴光南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1497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7年7月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於107年 7月13日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26 頁)。而上訴人延至107年9月17日始行提起上訴(書狀為民 事聲明異議狀,案號誤載為107年度司聲字第1167號,但依 書狀所載內容應係就本件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