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73號
原 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仲華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複代理人 劉上華
被 告 台灣公主遊艇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本宏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代理人 陳葛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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