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27號
TCDV,107,訴,127,20181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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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謝博能 


被上訴人  賴宏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7日
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2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10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023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於107年10月1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指 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 則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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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