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86號
TCDV,107,補,2286,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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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8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雯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陸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3016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0,215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64,2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63,76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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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