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60號
原 告 張寶湖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陳牡丹 臺中市○○區○○里○○○街00巷0號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0,000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62500元×暫以20平方公尺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