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60號
TCDV,107,補,2260,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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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60號
原   告 張寶湖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陳牡丹  臺中市○○區○○里○○○街00巷0號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0,000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62500元×暫以20平方公尺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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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