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47號
原 告 柏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昌國際事業有限
公司、林易昌即林文進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
00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192,600元,應繳裁判費32,68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
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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