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47號
TCDV,107,補,2247,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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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47號
原   告 柏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昌國際事業有限
  公司、林易昌即林文進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
  00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192,600元,應繳裁判費32,68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
  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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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迪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