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33號
TCDV,107,補,2233,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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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33號
原   告 池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榮、陳國晉邱濬昌許淯師王于星
  、蔡昆澤林子平李育倫楊鈞浩蔡耀徵李翊邦、李
  雲龍、陳東昇林奇美吳勇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67,076元(計算式:人民幣635,152元×原告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514,元
  以下4捨5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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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