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18號
TCDV,107,補,2218,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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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18號
原   告 陳柏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胡紹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7,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06,00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1,000 元外,尚
應補繳60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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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