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18號
原 告 陳柏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胡紹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7,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06,00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1,000 元外,尚
應補繳60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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