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17號
原 告 江永根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薪
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
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
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薪資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5385元,即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0萬5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919元,
惟此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故其數額為9460元
(計算式:18919×1/2=9460,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
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946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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