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14號
TCDV,107,補,2214,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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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14號
原   告 蔡垂華 
      蔡潤森 
      蔡政潔 

      蔡垂忠 
      蔡英美 


被   告 林政田 
      林清安 
      林 煌 
      
      內之全體住戶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原告與其他共有人共有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地號1605.58平方公尺,茲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下同)45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2萬511
0元(1605.58平方公尺×4500元=7225110元),應徵第1審裁判
費7萬25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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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