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14號
原 告 蔡垂華
蔡潤森
蔡政潔
蔡垂忠
蔡英美
被 告 林政田
林清安
林 煌
內之全體住戶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原告與其他共有人共有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地號1605.58平方公尺,茲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下同)45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2萬511
0元(1605.58平方公尺×4500元=7225110元),應徵第1審裁判
費7萬25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