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02號
TCDV,107,補,2202,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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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02號                                          
原   告 白宗仁
      白世昌
被   告 曾明桐
      曾隆仁
      曾雍益
      廖秀湄
      曾龍新
      曾明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5,435 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面積76.85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0,100元/平方
公尺+另請求680,750 元=2,225,4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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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