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02號
原 告 白宗仁
白世昌
被 告 曾明桐
曾隆仁
曾雍益
廖秀湄
曾龍新
曾明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5,435 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面積76.85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0,100元/平方
公尺+另請求680,750 元=2,225,4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