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86號
原 告 郭重圻
謝麗紅
賴秀葉
被 告 王銘健
江建璋
林秉峰
陳鵬宇
廖宸緯
白字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茲依原告聲明合併計算標的金額為21萬8140美元,依
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7 年11月12日臺灣銀行賣出美元現金匯率新
臺幣(下同)31.15元計算,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679萬5061元(
218140美元×31.15元=0000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萬83
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