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135號
TCDV,107,補,2135,2018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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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35號
原   告 白語瑄 

      王建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貳拾肆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所示,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9,793 元(計算式:31 7646+47772+645729+98646=0000000 ),本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1,989元。
二、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關於加班費部分共521,360 元(計算式:122311+381049+18000=521360),原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5,730 元,因屬給付工資之訴,依上開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2,865 元(計算式:5730x1/2=286 5 )。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9,124 元(計算式:00000-0000=9124 )。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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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