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127號
TCDV,107,補,2127,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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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27號
原   告 夏蘭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旼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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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