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27號
原 告 夏蘭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旼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