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12號
原 告 豐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4萬122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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