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024號
TCDV,107,補,2024,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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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24號
原   告 楊睿安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被   告 林繼和 
      許慶芳 
      許富美 
      許廖新妹
      許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上如附圖ㄧ、二、三照片所示之停車位土地返還予原告及
全體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 萬6,
362 元【系爭土地107 年1 月公告現值41,300元/ ㎡×原告請求
返還之土地面積61.171㎡=2,526,36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6,0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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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