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及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013號
TCDV,107,補,2013,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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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13號
原   告 劉瑞三 

被   告 洪大成 
被   告 佳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昱凱 
被   告 賴正昌 
      謝常停檳榔攤

被   告 匯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妍庭 
被   告 陳重景 
      李順興 
 
當事人間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及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部分,其主要係
請求被告移轉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交付房屋(台中市○○區○○
○路0000○0號、1-1號、3號、5號及7號)及土地(台中市○○
區○○段000○000地號),故其經濟利益應以房屋之課稅現值及
土地之公告地價計算之。亦即,本件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
82萬9849元(房屋部分:213700+49400+260500+236800+289300=
0000000元;土地部分:874.63x13037=00000000元、2507.42x10
121=00000000元。以上合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部分,依起訴狀所載係附帶請求損害賠
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
原告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82萬9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4萬4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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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