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續字第2號
請 求 人
即 被 告 蔡茂嵐
李建緯
李鑫民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呂金來
相 對 人
即 參加人 呂姚銀紅
法定代理人 呂金來
上列請求人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和解成立後請求
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請求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如未依限補繳,即駁回本件請求。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規定,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 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此為請求繼續審判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1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兩造 成立訴訟上和解,本院已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規定退 還相對人呂金來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915 元之2/3,即37,277元,有本院退還民事訴訟收入(裁判費 )通知在卷可稽。是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應繳納退還之裁 判費37,277元。茲限請求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