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642號
TCDV,107,監宣,642,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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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596號
                  107年度監宣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江永傑 

      江永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江永傑江永熙聲請對相對人陳幸宜(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為監護宣告,而相對人陳幸宜已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 中之107年10月2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參,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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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