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7年度,4號
TCDV,107,海商,4,2018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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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4號
原   告 Vanguard Logistics Services (Hong Kong) Ltd.



法定代理人 Lee Yin Kit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即Wan Hai Lines Ltd.)

法定代理人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柏廷(即被告法定代理人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之代表人)

被   告 Wan Hai Lines Singapore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Jen-Yee Huang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7年度海商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起因於訴外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紀公司」)主張其就系爭貨物之 損害,已對其被保險人承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茂公司) 為保險理賠,並受讓承茂公司對於本件原告等人之請求權, 並本於載貨證券、承攬運送契約、運送契約、侵權行為等法 律關係,對本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現由本以107年度 海商字第7號審理,而本件原告Vanguard公司並非貨物之所 有權人,但其可能因來自於對他人債務之負擔,而受有損害 ,故為保全時效,而先於一年期限內起訴,對被告提起本件



追償訴訟,故在原告未能確定其是否應對國泰世紀公司負損 害賠償任,以及其責任範圍前,原告無法確定是否受有損害 ,足見本件訴訟之裁判,確以本院上開107年度海商字第7號 損害賠償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業據本院職權調閱 本院107年度海商字第7號案件審閱無訛,復據兩造同意裁定 停止訴訟,以待本院107年度海商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訴 訟結果,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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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