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原 告 洪錦榮(民國101.6.5遷出國外)
被 告 洪錦全
洪錦儒
洪樣(民國99.3.12遷出國外)
洪佩芬即洪阿鈗之繼承人
洪翊銓即洪阿鈗之繼承人
洪粲富即洪阿鈗之繼承人
呂妙宜即洪阿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7「555,030元」記載,應更正為「「55,53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 坤 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