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917號
TCDV,107,司聲,1917,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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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917號
聲 請 人 古麗君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富木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 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富木有限公司清算人,因現存資產已全 數變賣並依比例三度以清償提存方式償還債權人,公司資產 已全部歸零,已無任何償債能力,惟債權人至今並未能同意 上開償債方案,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 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61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8年5月9日 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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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