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呂岡霖
上列聲請人因玄觀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
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 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玄觀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 國稅局尚未核定,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 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6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8年5月14日止 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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