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836號
TCDV,107,司聲,1836,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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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836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張俊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 之意思表示,惟經郵務人員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債權讓與證明書 、存證信函、郵局退件信封、戶籍謄本、本院93年度促字第 54015號支付命令暨確認定證明書影本等為證。三、經查,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七樓 之1,聲請人按前址對相對人寄發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經 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上開事證為 據,是相對人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派員查訪,經該局函覆訪查結果,相 對人未居住於該址,此有該局民國107年11月12日中市警五 分偵字第1070050085號函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住所不 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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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