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645號
TCDV,107,司聲,1645,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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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645號
聲 請 人 何應欽 
聲 請 人 何景瑞 


相 對 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及返還押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何應欽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何景瑞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 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 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 第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 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 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末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 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 ,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之 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與相對人即原告間損害賠償及返還押租金 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91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11號判決確定。第一審法院判決相對人 一部勝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七十七,餘由相對 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嗣部分撤回上訴),第二 審法院部分廢棄原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 人負擔百分之七十三,餘由聲請人平均負擔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本件相對人於第一 審起訴請求聲請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93,305元本息, 預納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參第一審卷一第4頁反面), 第一審判准4,171,406元本息。聲請人不服,就其敗訴部分 提起上訴,預納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參第二審卷一第12 頁),嗣後就其中1,400,230元撤回上訴,該撤回部分之裁 判費21,340元(計算式:63573×0000000/0000000=21 340 ),依前揭規定,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是第二審裁判費為 42,233元(計算式:63573-21340=42233)。另第二審法 院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發函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鑑 定,由聲請人先行繳納鑑定費500,000元,核屬進行本案訴 訟之必要費用,並有收據及鑑定費用協議為憑。是以,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共計596,693元(計算式:54460+42233+ 500000=596693),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35,586 元(計算式:596693×73/100=435586),與相對人已預納 之金額54,460元相互抵銷後為381,126元(計算式:435586 -54460=381126)。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何應欽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0,563元(計算式:381126×1/2=1905 63),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何景瑞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0, 563元(計算式:381126×1/2=190563),並分別於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93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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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