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3083號
TCDV,107,司繼,3083,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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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3083號
聲 請 人 許崇賓律師即被繼承人李啓賓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李啓賓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啓賓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 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107年07月30日以107年 度司繼字第16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啓賓之遺產管理人 。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將公告內容登報,搜索遺產,復代管 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今因被繼承人名下土地經拍定,爰 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利參與分配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於107年07月30日以107年度司 繼字第16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啓賓之遺產管理人乙情 ,亦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查。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遺產 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 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 、代管遺產及被繼承人名下土地經拍定等情,業據提出遺產 清冊、存摺封面及拍定通知函文(均影本)等件為證,堪信 為真實。是因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簡易 ,爰依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酌定其報酬為新臺 幣1萬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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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