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216號聲 請 人 陳奕揚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俊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確認票號CH485647之本票,其利息起算日自106年7月26日起 算是否有誤(因早於發票日106年8月15日)?請更正之。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