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130號聲 請 人 林麗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祥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陳報有無提示本票。 ㈡關於票號CH291351之本票,本院無管轄權,確認就該部分 是否欲聲請。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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