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765號
TCDV,107,司票,7765,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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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76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信輝精密有限公司郭嘉寶李靜佳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信輝精密有限公司業於
  107年8月6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39691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
  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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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輝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