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76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信輝精密有限公司、郭嘉寶、李靜佳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信輝精密有限公司業於
107年8月6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39691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
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