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735號聲 請 人 黃添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若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撤銷本院102年司票字第4820號裁定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二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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