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735號
TCDV,107,司票,7735,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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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735號
聲 請 人 黃添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若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撤銷本院102年司票字第4820號裁定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二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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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