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729號聲 請 人 黃婉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杏蘭、張阿添、林紀翔、賴阿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相對人賴阿義之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相對人之姓名若有 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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