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560號
TCDV,107,司票,7560,2018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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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56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坤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卓湫淵 


相 對 人 卓錦鈺即坤豐實業社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日所為之
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卓湫淵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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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