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監宣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謝清南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提出財產清冊陳報狀(須詳細填寫,可填無、不知、或不詳
,不可空白)。且需由謝清南、謝清良親自簽名蓋章。
二、財產清冊切結書,需有謝清南親自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