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07年度,394號
TCDV,107,司監宣,394,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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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監宣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謝清南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提出財產清冊陳報狀(須詳細填寫,可填無、不知、或不詳
  ,不可空白)。且需由謝清南謝清良親自簽名蓋章。
二、財產清冊切結書,需有謝清南親自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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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