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清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7年度,7號
TCDV,107,司消債聲,7,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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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歷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一○四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五五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十個月,履行期限延長至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一日。
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之給付,延至民國一○八年九月一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就職之藝珂人事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被派駐新加坡商赫士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工作,因自民國107年7月21日起因非自願性離職失業 ,將無固定薪資收入可履行更生方案,且債務人求職期間, 需有資方願意雇用、債務人是否適應新工作環境及新工作收 入需高於新臺幣29,000元以上等客觀因素考量,方能繼續履 行更生方案。綜上,債務人向鈞院請求裁定裁定認可之更生 方案履行期限延長10個月等語,並提出離職證明書、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等為憑。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 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卷宗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5號更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且 債務人上開所述,核與卷附離職證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所述相符,堪可採信。而債務人在更生方案履行中 ,固定收入係其履行方案之主要來源,債務人因非自願性離 職,致一時清償不能,自不能遽予非難之。
四、本件綜合審酌債務人之學經歷、更生履行情況,並參酌各債



權人之意見,兼衡兩造之權益,爰認債務人確係因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 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准許,並酌定如 主文所示之延長期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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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赫士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