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532號
TCDV,107,司拍,532,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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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賴景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賴景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以 及其衍生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12月11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
(二)嗣相對人於105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 款期限至115年12月1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 還。詎相對人自107年9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 本金共866,20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 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 、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存證信函暨回執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 南區 │頂橋子頭段│ │ 88-320 │ 89.00 │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684 │臺中市南區頂橋│住家用、2層 │1層:45.42 │ │ 全部 │
│ │ │子頭段88-320地│ │2層:55.13 │ │ │
│ │ │號 │ │騎樓:14.70 │ │ │
│ │ ├───────┤ │合計:115.25 │ │ │
│ │ │臺中市南區南門│ │ │ │ │
│ │ │路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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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